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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DMF 提高中国制药信任度

2012/05/30 – 2:55 下午

千万不要以为我一个人能完成这个任务。

感谢我的同事们和姚立新老师给力的支持——从采访提纲的制定到资料收集。

这篇涵盖药品注册工作方方面面的稿件,在当下的舆论环境中产生,彻头彻尾地体现了一位药监注册人发自内心的诉说渴求。

 

“迫切需要与行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风险的交流,使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只有这样才不会陷入一种被动的局面。”

——谈与媒体合作交流。

 

“近期发生的铬超标胶囊事件必将加快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原辅材料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GMP要求对供应商开展实地检查、质量检验等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进厂原辅材料的质量。”

——谈铬超标胶囊事件。

 

“GRP是规范和约束药品审评审批部门行为的法规性文件,GRP的推行可以与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GMP、GSP、GCP、GLP和GVP等的实施共同构筑起药品生命周期的管理规范体系。”

——谈《药品注册管理规范》出台前夕。

 

“所谓不批准的标准尺度应当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也应当与我国制药产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从现阶段来看,实施从严把握尺度的审评策略,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对于维护执法公平,保障用药安全和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提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谈30%的新药不批准率的科学性。

 

“药品批准上市前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用仔细和分析的眼光来核实药品申报中所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GMP合规状况。”

——谈新版GMP的注册前检查。

 

“在规定的6个月申请期内企业始终没有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面上看似乎是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但实际是一些企业不敢接受检查,这体现了生产现场检查“利剑高悬”的重要价值。”

——谈现场核查打击研发领域虚假活动。

 

“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思考,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国务院高瞻远瞩提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为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质量的持续提高,推动产业不断升级提供了契机,也可以说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任务虽然艰巨,但意义十分重大。”

——谈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的意义。

 

“SFDA正在结合药物研究管理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探索建立和推行CRO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拟通过搭建药物研究信息服务平台向行业和社会公示CRO的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检查结果和不良记录等信息,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谈临床CRO分级管理制度的建立

 

推进DMF  提高中国制药信任度

 

在第四届DIA中国年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在会上向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监管机构的同行以及工业界的代表介绍了我国对出口原料药管理的模式、法规要求和最新进展。

 

面对当前依然严峻的药品安全形势,如何通过增强与世界各国药监机构之间的监管合作来提高国际市场对我国出口原料药的信任度?就此特别专访了张伟。

 

开诚布公交流信息

 

问:本次DIA中国年会的主题是“合作与创新”,就当前的监管形势,您如何看待SFDA与各国监管部门、产业界以及与媒体舆论之间的合作?

 

张伟:当前全球医药经济一体化是医药发展的大趋势,其主要表现在全球药物同步研发、国际医药贸易、跨国产品委托加工等方面,与此相伴的是药品安全监管的国际化和法规标准的协调或靠拢。药品安全风险的全球化、长期化和复杂化,使得药品安全问题涉及更多的国家、地区和人民,监管的难度和不确定性明显增加,给世界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多对话,少对抗;多合作,少指责;多探讨,少争吵”,这应该成为新兴市场与成熟市场两个市场国家药品监管机构共同应对医药经济全球化发展,加强监管合作、增进相互信任、实现互利双赢的主旋律。

 

我国的药品安全监管要走出国门,通过加强与世界各国药品监管机构多边和双边合作与交流,加快吸收国际先进监管理念和经验,加快规范和标准向国际先进水平看齐,加快开展国际认证检查和结果互认的步伐,加快自身的改革发展和能力建设,更好地利用国际资源为监管服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众健康。

 

同样,我们也迫切需要与行业、媒体和公众进行开诚布公的沟通与交流,特别是药品安全知识和管理风险的交流,使这些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达给社会公众。只有这样才不会陷入一种被动的局面。

 

改进和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离不开强有力的新闻宣传,离不开媒体的信息传递,也离不开社会舆论的监督。

 

问:据了解,今年下半年《药用原辅材料DMF备案管理规定》要出台,请您评价一下这一制度的重要性。

 

张伟:我认为,近期发生的铬超标胶囊事件必将加快推进这一制度的实施。DMF制度在制药发达国家已经实行多年,应当说是一个针对药用原料、辅料和包装材料管理相对成熟的制度。

 

从国际管理的实践来看,这项制度能否有效的执行和落实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基于企业特别是药用原辅材料生产企业的诚信自律,并且要有强大的信息管理系统支撑。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药用原辅材料的监督管理,SFDA近年来一直在致力于管理方式的研究和变革,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起草制定了《药用原辅材料备案管理办法》,并两次上网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正在针对提出的意见对相关条款进行研究修改,同时也在研究实施这项制度的策略、步骤、要求以及开展一些操作层面的准备工作,如信息平台的设计开发。

 

实施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药用原辅材料信息平台的构建以及标准化、规范化信息的收集、整理、披露和最大化利用,使原辅材料的管理由以往药品监管部门单一负责的方式转向社会化、公开化,形成企业、行业、社会和政府共同参与管理的工作格局。由此可见,这一制度的实施并非弱化监管而是强化监管。

 

具体要求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药用原辅材料的生产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公布企业及其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产品特性、质量指标和执行标准等,并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变更及时性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药品生产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了解原辅材料及其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GMP要求对供应商开展实地检查、质量检验等定期审计工作,确保进厂原辅材料的质量,从而履行药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第三,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利用药用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通过信息平台提供的公开部分和非公开部分信息(主要是产品的处方、工艺、供货渠道等涉及企业秘密的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审评部门则可以利用这些信息与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的制剂品种进行关联性审评;

 

第四,业界同行和社会公众均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和检索相关信息,并可对虚假信息进行监督和投诉举报。

 

总而言之,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实际的药用原辅材料管理制度既是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的迫切需要,也是在监管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益探索。

 

GRP约束审批部门行为

 

问:从药品注册管理体系建设来看,加强注册管理各环节的协调与合作是保证药品审评审批质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基础。今年要颁布《药品注册管理质量规范(GRP)》,这一规范的出台对我国药品研发领域将产生哪些深远的影响?

 

张伟:GRP是规范和约束药品审评审批部门行为的法规性文件,现已成为世界各国药品管理部门乃至产业界较为关心和讨论的话题。

 

SFDA从2010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起草GRP,以期进一步改进、完善和加强药品注册管理工作。

 

中国的GRP设计由于注册管理体制的不同有别于其他国家,我们不仅包括行政审批部分的GRP(药品注册质量管理规范),也包括技术审评部分的GRP(药品审评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部分的GIP(药品现场检查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复核检验部分的GLP(药品检验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

 

因此,中国的GRP涉及到药品的受理、审评、检查、检验以及审批等各环节,旨在加强顶层设计,统一组织协调,规范注册全过程的管理,保证整体工作质量,提高体系运行效率。

 

GRP重点强调要遵从“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优质高效和有效沟通”的原则,这些原则既是审评者、管理者对申请人、投资者和研究方的承诺,也是中国药物创新发展和产业提升的迫切要求。

 

GRP的推行不仅能够完善药品注册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审批效率,服务药品研发,而且可以与药品研究、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GMP、GSP、GCP、GLP和GVP等的实施共同构筑起药品生命周期的管理规范体系。

 

问:从严审批是近年来我国药品注册的态势,2011年我国新药不批准率保持在30%左右,这个30%左右的数字合理吗?会否有一个尺度确定不批准率?

 

张伟:应当说,不批准率是个相对的数字。药品注册申请的类别不同、研究阶段的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以及指导思想和审评理念的不同都会使批准率发生不同的变化。

 

比如从新药研究的过程和规律来看,经过I、II、III期临床试验阶段的不断验证和淘汰,最终批准上市的药品仅有1/10。

 

我国是以仿制药为主的国家,研发的成功率应当相对较高。近些年SFDA针对曾一度出现的仿制药低水平重复研发和申报现象严重的问题,坚持从严审评审批的原则,利用技术标准设置门槛,有效遏制了不良趋势的蔓延,同时药品审评中心及时公布和更新已有批准文号药品的信息,对仿制药的研发进行提示和指导。

 

所谓标准尺度应当以科学基础为依据,也应当与我国制药产业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从现阶段来看,实施从严把握尺度的审评策略,合格一个,批准一个,对于维护执法公平,保障用药安全和促进行业结构调整、产品质量提升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达标审查批准前检查

 

问:新版GMP在药品审批过程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步骤——达标审查批准前检查。目的是监管人员要到现场核实企业申报的工艺确实可以在满足GMP的条件下实施。这个检查的科学成分很重。您认为国内企业目前在注册批准前检查的准备是否充分?如果不充分,缺陷在哪里?

 

张伟:药品批准上市前现场检查的目的在于,用仔细和分析的眼光来核实药品申报中所提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检查GMP合规状况。这是药品批准过程中确保安全和有效的重要部分。

 

药品批准上市前检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更加强调科学性,这一举措的施行,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国内企业对基于科学和风险的质量体系的建设, 解决可能存在的药品生产批准的工艺和执行不一致的问题。

 

药品批准前现场检查工作一贯是药物研究监督的重要环节。研究过程的真实可靠是做好药品注册审评的基础,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源头。

 

近两年,SFDA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接受了一些已通过药品技术审评的药品或生物制品品种,但在规定的6个月申请期内企业始终没有提出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面上看似乎是药品生产企业没有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但实际是一些企业不敢接受检查,这体现了生产现场检查“利剑高悬”的重要价值,可以说,生产现场检查对于保证药品的成药性和市场的可获得性,维护注册执法公平,打击研发中的弄虚作假和投机取巧起到了制度性保障作用。

 

问:2012年,SFDA将全面部署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工作,这项工作的开展,可能会淘汰一些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对医药市场带来一定的影响,请问SFDA对这些仿制药生产企业有什么建议?

 

张伟:目前,我国4000多家生产企业共持有药品批准文号18.7万个,其中,化学药品批准文号12.1万个,绝大多数为仿制药。基本药物中的570个化药品种就涉及到3.3万个批准文号、2400余家药品生产企业。

 

SFDA几年中开展的药品质量评价性抽验结果显示,部分仿制药与被仿制药质量上存在一定差距。

 

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SFDA将在“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以提高与淘汰相结合,政府推动与企业主动相结合,全面统筹与重点推进相结合为总体思路,以基本药物和临床常用药为主(粗略估计涉及500多个品种),开展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我们将率先确定拟开展评价的品种名单,组织国家实验室和相关机构开展质量比对研究的探索性和示范性工作,并进一步引导和指导企业自行开展产品与被仿产品(原研药)的质量比对研究工作,还将组织专家对产品质量比对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价。

 

达到质量一致性要求的,将得到药品在招标采购、定价、报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淘汰。

 

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认真思考,要认识到,这项工作是国务院高瞻远瞩提出的一项惠民工程,为促进我国仿制药整体质量的持续提高,推动产业不断升级提供了契机,也可以说是一次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任务虽然艰巨,但意义十分重大。

 

要把这项工作与新版GMP的实施、药品标准提高行动计划的执行等统筹考虑,结合各自的产品生产和市场情况,按照“理性评估,突出重点,有保有弃”的原则,制定好工作规划和时间表,一方面要主动向承担先期研究任务的国家实验室和相关机构提供样品,另一方面依照SFDA发布的指导原则自行开展研究工作,用试验数据来考量自身产品与被仿产品(原研药)的质量一致性。

 

通过评价的产品,企业要严格按照工艺、处方和原辅材料以及制剂的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批间均一性、稳定性及质量一致性,并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对于达不到评价要求的,及时退出或通过变更处方和工艺的研究后继续开展评价工作,直至达到要求。总之,这项工作对企业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由于有国家政策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早开展,早获益。

 

推行CRO管理规范

 

问:最近有一家本土临床CRO(合同研究组织)公司上市引起关注。2011年有51家临床试验机构或专业整改甚至取消资格,2012年SFDA对临床研究监管的“高压”态势还会持续吗?目前临床研究监管全面加强对临床CRO带来怎样的影响?会不会引发临床CRO产业出现新的格局?

 

张伟:是的,“重审批、强监管”是今年乃至“十二五”期间药品注册管理的指导原则,我们将继续加大对药物临床试验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其中加强对CRO的管理是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质量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环节。

 

从国际方面看,CRO行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新药研发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CRO在我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

 

一方面数量已达几百家,形成近百亿市场规模,未来几年还将保持18%左右的行业增长;另一方面,CRO承接药物研究的项目逐年增多,如2010年SFDA批准的916个药物临床研究项目中,约有40%是CRO公司受申办者委托开展的,足以见其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我国CRO行业的建设与发展是不平衡的。

无论是资质信誉、规模大小、人员素质和设备条件,还是自律意识、组织管理、质量保障和合同执行,CRO之间参差不齐,差异较大。特别是一些CR0在从事研发活动中存在编造试验数据和资料、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违法违规行为。

 

虽然说,前几年经历了药品注册申报集中整治的“大浪淘沙”,这种状况已经大为改观,但仍有少数“黑中介、黑代理”浮出水面,继续干着玷污行业声誉的勾当。

 

为了加强对CRO的监管,促进CRO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药物研究质量,SFDA正在结合药物研究管理法规的制修订工作,探索建立和推行CRO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拟通过搭建药物研究信息服务平台向行业和社会公示CRO的基本情况、研发活动、检查结果和不良记录等信息,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同时加强与CRO行业组织和协会的密切合作,支持和鼓励推广行业的《CRO临床试验服务管理规范》,完善CRO的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加强临床研究监查员的培训和探索实行资格认定管理,充分发挥好行业组织和协会在政府管理部门与研究机构、生产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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