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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的基本考虑及策略调整

2012/06/06 – 8:51 上午

这两篇文章能约回来实属不易。

在药审中心高层领导的指挥下,多位在DIA年会上主讲的审评员老师——陈震、康彩练、王庆利博士在会后不到48小时内,把自己的演讲报告整理成文,效率之高令人佩服。

整理录音,通常这应该是编辑的活儿,然而考虑到政策法规和技术性,如此专业的稿件只能出自专家之手。文章出来后,你会发现,跟他们的报告发言一样严谨扎实,可谓速度和质量并重。

我做一编者按借题发挥。

再次感谢。

 

编者按:药品审评是以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为基本原则,采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思路,基于药品研发单位提交的研究数据,结合深入的文献调研分析,把握着品种的特点和关键技术点,在此基础上评价具体研究项目的科学性、研究工作的全面性和系统性,对品种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意见。

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管理的技术审评机构——药品审评中心(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CDE)为药品注册提供技术支持,是保证13亿国人用药安全有效的核心部门。有人形象地比喻,药审中心相当于SFDA的“医学部”,掌握着新药审批的核心命脉。随着科学发展观学习的深入,该中心核心功能的技术性逐渐为人们所认知和接受。

在刚刚闭幕的第四届药物信息协会(DIA)中国年会上,一批来自中国药审中心的高级审评员就中外研发机构共同关心的话题进行了详尽的阐述,本报特约各审评员将其报告整理成文,以飨读者。

 

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的基本考虑及策略调整

 

■SFDA药品审评中心化药药学一部副部长 陈震

  

创新药和仿制药具有不同的研发思路和特点。创新药的研发是从未知开始,通过系统、规范、有针对性的临床前研究以及临床研究逐步获取安全性、有效性信息,并在研发过程中不断积累化学、生产和质量控制(CMC)方面的知识和信息,最终依据所获得的安全性、有效性信息评估药物在特定用法用量下对特定人群的利益/风险比,同时基于研发过程中积累的CMC信息建立上市药品的质量控制体系。

仿制药是在安全性、有效性已经得到确认的已上市原研药品基础上开发的替代产品,可以说是原研药品的化学“克隆”;仿制药的研发首先要对原研产品的质量特性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以原研产品的质量特性为目标进行处方工艺的开发,通过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BE试验)证明研制产品和原研产品生物等效后,最终确定处方工艺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

 

仿创药审评策略有别

 

创新药和仿制药的研发特点不同,审评机制和策略亦应不同。药品审评中心在2011年的组织机构调整中,首次设置了两个药学审评部门,分别负责新药和仿制药的药学审评。此后,又调整了审评任务管理通道,在国内引入了IND申请(新药临床试验)、NDA申请(新药生产上市)、ANDA申请(仿制药)等国际通用的概念。其目的是在遵从现行法规注册分类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探索构建基于各类药品研发规律的审评任务管理分类,为调整审评策略、建立科学的创新药和仿制药审评机制奠定基础。

在我国构建完善的创新药IND机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现阶段,药审中心调整创新药审评策略、推动构建科学的IND机制的重点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加强临床研究过程中及上市后的风险控制,积极推动构建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的风险管控机制;其二是对处于不同临床研究阶段的创新药,制定各专业的审评策略,并通过审评模板形式予以固化,以保证审评要求和研发阶段相适应。目前,创新药药学审评策略的调整已有了一些进展。

 

化学药IND申请

 

创新药药学研发具有如下特点:一是阶段性,即生产规模随研发进程逐渐放大,质控体系也随研发进程逐渐完善;二是不确定性,即在创新药开发过程中,剂型、规格、处方工艺、分析方法、原材料及辅料供应商等均可能发生变化。

基于上述特点,药审中心对创新药药学审评采取了如下举措:(1)明确了创新药药学研究的阶段性技术要求,制定了“化学药品IND申请药学审评模版”。在创新药IND申请阶段,对于申报信息的要求必须综合考虑药物所处临床研究的阶段、受试者数量和研究周期、药物结构和作用机制的新颖性、剂型和给药途径、已暴露的和潜在的风险等因素,既要保证有充分的研发数据用于风险评估,又不能跨越研发阶段提出过高的技术要求。(2)出台了配套的CMC年度报告制度,以解决创新药药学研发数据随研发进程滚动提交的问题。有望通过对创新药研发过程中变更的科学分类,通过风险评估,对于一些风险较小的变更通过年度报告提交,而无需提交补充申请,当然这以一目标的实现还要取决于注册法规的进一步完善。(3)设置了沟通交流机制,针对创新药研发过程中关键决策点的关键问题加强审评机构与申请人的沟通交流。对于药学而言,在Ⅰ期临床申请阶段,主要就药学开发整体计划、和安全性相关的质量问题等进行讨论;在Ⅱ期临床结束之后、Ⅲ期临床开始之前,主要就关键的Ⅲ期临床研究期间的药学研究计划和需要获得的生产及质量数据等进行讨论。

 

仿制药研发“金标准”

 

仿制药研发的核心目标是要达到和原研药的一致性,其中对于固体口服制剂等,BE试验是检验一致性的“金标准”。根据《药品注册管理法》,仿制药进行BE试验也需要事先获得SFDA的批准,同时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生产现场检查,这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在没有获得仿制药和原研药人体生物等效的证据之前,仿制药的处方工艺并没有最终确定,质控体系也没有完全建立。如果仿制药和原研药在人体上不等效,还需要重新进行处方工艺的开发,仿制药的生产现场检查放在等效性研究开展之前实施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另外,由于有原研产品的安全性信息作为支持,在较为充分的体外质量对比研究前提下,开展仿制药人体试验的安全性风险实际上很小,申请人、伦理委员会以及等效性试验的实施者等完全有责任、有能力控制这种风险,审评机构“把关”的必要性不大,而且仿制药BE试验的审批制度也割裂了仿制药的研发进程,使研发周期拉长,造成研发、审评资源的浪费。

基于上述考虑,药审中心提出了仿制药审评策略调整的主要设想并开展了一些探索性工作。例如,在注册法规没有取消BE试验审批制度之前,通过调整审评重心,弱化BE研究开展之前的药学审评,而在BE完成后再对药学、人体生物等效性等研究数据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价,以和仿制药的研发规律相适应;探索建立审评和生产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审评模式,把生产现场检查融入到BE试验完成后的药学审评过程中,强化对申请人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控制能力的考察;借助外部实验室开展研究,为科学决策提供支持性数据;积极推动药学研发数据的CTD格式申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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