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毛毛更可爱的是毛毛的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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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审评将加强临研数据评估权重

2010/09/03 – 11:53 上午

今后,产品能否上市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临床研究质量,而产品能否获批则很大程度取决于临床研究数据。

药品注册技术审评将倚重临床研究数据评估,强化对临床研究质量的评价——这是记者92日从广东省推进生物医药产业自主创新研讨会上获悉的信息。

这意味着过去企业获得临床批件产品即可零风险上市的好日子已一去不复返。

监管重点后移

基于我国长期以来以仿制药研发为主的历史原因,对于企业申请人而言,在“两报两批”的注册审批程序中,获得临床批件往往意味着产品上市不存在风险,这也促成了临床批件转让曾一度活跃的局面。
“过去,对新药‘两报两批’是严入宽出,关口在前,后面对临床研究质量和数据监管则较宽松。这个现象今后会转变。

从注册管理的科学性角度来看,监管重心要后移,更加注重临床数据的评价。产品能否上市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临床研究质量,而产品能否获得批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临床研究数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负责药品注册工作的药品稽查专员杨威告诉记者。
杨威指出,企业申请人必须建立风险理念,未来须把临床试验作为研发的重心考虑,而国家药品注册部门也将加强建立数据系统建立,对新药I期、Ⅱ期完成后会进行大致的数据分析,动态掌握临床试验的情况,以减少企业新药研发的失败率。
日前,SFDA启动了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I期临床试验研究室调研课题,伴随着《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以及Ⅰ期临床试验指导原则的制定,一系列保障新药临床研究质量的管理体系正逐步建立。

如:SFDA对创新药的临床试验(包括Ⅰ期临床试验)实行特殊审批,鼓励参与国际化早期临床试验(含Ⅰ期临床试验),指导并监督Ⅰ期临床试验的实施,并对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及包括Ⅰ期临床试验病房的资质认定提出了更高要求,以确保承担的临床试验安全顺利地进行。上述举动的目的,即是为了改变过去企业申请人将获得临床批件视为无限开展临床试验的权力的状况。
此外,加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也是国家为保证新药研究数据真实性的重头工作。从目前对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等方面的情况来考虑, SFDA今后还将有意识地开展随机或有针对性的核查,把核查重点放在高风险品种上;其中,诚信度高的申请人可以阶段性免检。
“企业必须加大对临床试验的管理。往往因为对临床研究机构管理不够、培训不足,一些小的疏忽导致质量偏差,影响了临床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为审批最后一个环节造成损失。”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一部部长胡军说。

特殊审批程序遇“尴尬”

为鼓励创新,SFDA在一年前启动了《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这项快速审批程序,四种类别的新药均可申请快速审批,包括在治疗艾滋病(AIDS)、癌症或罕见疾病方面已表现出临床优势的药物,以及治疗那些尚无其他有效治疗药物的疾病的新药。
据杨威介绍,凡是符合药品注册特殊管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注册申请的同时可提出特殊审评的要求,由药品审评中心直接纳入特殊审评管理通道运行,无需再通过注册部门的程序流转。
然而,对于审评人员来说,鼓励创新在实际操作上遭遇到了难题。
据了解,目前进入特殊审批程序的将近30个品种,实际上均属于第一、第二类的新化合物,即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分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以及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
“化合物结构上的新并不一定就是新药,真正的创新应该是临床价值上的创新,即符合第三、第四类的新药。”药品审评中心管理与协调部部长冯毅认为,新药评审目前之所以不敢轻易在第三、第四类“下刀”,原因在于我国药品标准体系没有建立起来。
记者了解到,关于如何考虑临床治疗需求的标准,如基础科学的流行病学调查、我国医疗需求等基础工作依然缺失。对于临床治疗优势的评价,药品审评中心目前在第三、第四类新药评审上尚缺少循证医学数据作为决策的依据。
今年,国内有两家企业分别依据特殊程序拿到了临床批件,一家是北京良方药业(Lotus Pharmaceutical)的哮喘一类药右旋班布特罗片剂,今年4月按照特殊审批程序中的第二类新药申报,已于8月26日在北京大学第三人民医院启动Ⅰ期临床研究;另一家是和黄医药的创新型抗癌药HMPL-012(索凡替尼,sulfatinib)获得了特殊审批资格,通过了SFDA的新药临床试验申请(IND)审批。
但由于存在对评审资源分配不足的担忧,依然有一些企业不愿意走特殊程序这一新渠道。“我们希望国家能在新药评审资源上能够更多地倾斜。”有国内企业代表表示。

“研发机构自身的质量保障体系要建立起来,才能给监管部门以信心。”药品审评中心审评三部部长邵颖对此表示。

(特别感谢姚嘉大编辑的贡献。)

Comments:

  1. “例如我听说过一例,药监局核查人员为了证实某患者确实存在,居然直接拨通了患者的电话,招来患者的一顿痛骂。这是严重违反患者隐私权的。当然,这只是听说,不一定是事实。我想国家药监局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的。”
    不得不承认,这的确是许多临床研究核查人员的做法,记得2007年SFDA的注册核查人员培训班上某教授就是如此教大家的。

  2. 药监局加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是好事,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参与核查的人员是真正的临床研究专家。
    我认为这些参与核查的人员至少需要有5年以上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监察的经验才可以,有国外工作经验的更佳。如果核查人员实际经验不足,可能对国内临床研究参数错误的导向。
    例如我听说过一例,药监局核查人员为了证实某患者确实存在,居然直接拨通了患者的电话,招来患者的一顿痛骂。这是严重违反患者隐私权的。当然,这只是听说,不一定是事实。我想国家药监局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的。打个比方而已。
    药品临床研究这个行业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行业,这决定了这个行业的一个特点,那就是单单熟读GCP是没有用的,因为成文的法规总是先于在不成文的实际情况,很多的实际情况不能完全被以前的法规估计到,虽然法规本身也在不断的更新。所以,这个行业,实际的经验最为重要。
    化学结构上的新,不一定就是新药。这句话说的对。新的化学结构,只是一个新的产品。这个新产品有临床疗效,才能算是药品。
    但是,这个前提不能推出以下的结论:“真正的创新应该是临床价值上的创新,即符合第三、第四类的新药。”是不是冬蕾把别人的话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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