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毛毛更可爱的是毛毛的月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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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ina: 看冬蕾老师的文章已成习惯,感谢点点滴滴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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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in Li: 伦理委员会类似于全国人大,按道理是最高的权力机关。 药监局类似于中央政治局。 所以,实际上还是药监局说了算数。 在有地方伦理存在的情况下,当然要以地方伦理为主。如果在有地方伦理的情况下,选择中心伦理,这是需要提供充足的理由并经过地方伦理书面批准的。 很简单的一个例子,伦理需要审核研究者的资质。一个Site可能有10多个研究者,只有医院自身的伦理委员会才真正了解这些研究者的情况,中心伦理怎么可能对所有医院的医生都那么了解? 临床研究行业是以诚信为基础的,类似于西方社会的无罪认定,也就是在没有确实的犯罪证据以前,是认为嫌犯是无罪的。临床研究也是这样的一种精神,在没有确切证据以前,相信所有参与临床研究的人员,都是公正的,遵守法规的。 中国临床研究的基础是相反的,首先认为参与临床研究的人员是会作弊的,采取的方法也是严进松出。 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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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医药获药明康德投资

2011/09/23 – 2:11 下午

感谢老蔡学钧博士在医院高烧打点滴时仍接受采访,以及对文章的反复修改。感谢王进博士提供的一段评论,感谢姚立新老师外电翻译的指导,感谢药明康德对本次采访提供的支持。感谢陈力博士第一时间把中文消息的发布权交给我。至此,关于华融资创业的消息可告一段落。

本身从事新药研发外包的药明康德,向华医药投资。有趋势表明,大型CRO开始寻觅新的募资渠道,创建风险基金。

打破新药研发“双十”宿命论

华医药获药明康德在内的国际风投集团5000万美元融资承诺,用于中国生物医药研发和商业化

一种“公司实体+合作伙伴 (其他研发公司+科研院所+外包公司)”的联合创新模式赋予中国产学研新的延伸,试图探索新的药物研发有效途径。由此,10年、10亿美元开发一个新药的“双十宿命论”或可在中国打破。

设立风险基金

上海。9月20日,创新药物研发和商业化公司——华医药公司(下称华医药)宣布,已从知名的美国和中国健康保健投资商集团获得5000万美元的融资承诺,该集团包括Arch风险投资基金、富达亚洲风险投资公司,美国富达生物科技、Venrock风险投资、上海联和投资公司以及新成立的投资商——药明康德风险投资基金。 

药明康德首席财务官胡正国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设立药明康德风险基金,其初衷是为了向华医药等国内创新型公司进行投资,“我们看中的是其精英的创业团队,清晰的商业定位、灵活的运作模式和庞大的资源。”胡正国说。

这个创业团队包括:罗氏中国研发中心前首席科学官陈力;默沙东公司舒净露发现者、Pharmacopeia and Vitae首席科学家杰克•鲍德温 (Jack Baldwin);药明康德公司创始人兼首席执行官李革及富达亚洲风投全权合伙人丹尼尔奥尔•巴赫 (Denial Auerbach)等。

“这是一个由强大的创业者和投资者共同创办的医药开发公司。顺应了中国正在兴起的生物医药创新研发和投资热潮。” 曼哈顿资本投资公司(杭州)总裁王进说。

据外媒报道,新到位的5000万美元用于推进华医药的内部研发计划,为收购产品和商品化提供财务资源。 

事实上,华医药于去年8月成立,在资金到位之前一直低调运营,甚至尚未创建自己的网站。

“不像大多数生物技术公司,需要10年或10个亿才能盈利,华医药运用其研发、注册和商业化的专业知识,近期就能从晚期项目中创造可观的价值。”丹尼尔奥尔•巴赫表示。

据华医药首席执行官陈力介绍,该公司在短短一年内已在全球范围内筛选了上百个项目,将引进2-3个临床开发阶段产品和自主研发3-5个临床前研发项目。其中神经退行性疾病新药研发项目已在国内启动,属于原始创新,将负责从早期发现到全球上市。 

“华+CRO+院所” 

外界认为,华医药定位具有研、发,生产、销售的功能似乎过于宽广,而陈力的解释是,具有这些功能并不等于所有操作都在公司内部进行,而更多依靠战略合作,通过联合创新、联合开发、联合销售来完成。简而言之为“华+CRO+院所”。预期3000万-5000万美元(约2-3亿人民币)用于项目引进和项目开拓,耗时3-4年。目前已同药明康德和泰格医药确定了外包服务合作关系。

据普华永道和美国风险投资协会发布的Moneytree报告显示,今年第一季度,生物技术行业的风险投资金额总量创纪录地达年均5%的增长,为7.8419亿美元,去年同期为7.4622亿美元。而交易笔数从2010年第一季度的107笔降至今年同期85笔,下降了21%。很显然,风险投资者正在减少交易的笔数,增加投资的资金额度。 

盘古生物制药(aTyr Pharma)总裁蔡学钧告诉记者,在实际中,无论是跨国制药企业还是风投,对于已有I期临床试验即在人体概念论证(HPoC)结果发布之后,其合作和投资热情才会更高,对于早期阶段开发项目的公司,机会相对低。

在项目筛选上,华医药的标准有两个。第一,如果定位全球市场,项目就要从头做起;第二,收购进入后期临床的项目,且必须具有中国市场销售权,“即越往后期的项目越紧靠中国市场。越早期的项目,全球同步上市的机会越大,但相应的开发时间会更长。”陈力说。

应对中国尚未满足的医疗需求,是眼下所有健康领域“热钱”涌入的最好注脚。对于未满足的临床需求,陈力有他个人的解释,“必须花大量时间呆在医院,与医生讨论,与患者交流,还要与SFDA沟通,才能试图了解医疗需求到底体现在哪些方面。这并不完全取决于科技水平,当然我们也重视科学,不过更加重要的是,我们所开发出来的药物要能满足患者的需求,因此必须与医生和患者合作。” 

蔡学钧认为,华医药的模式体现了跨国公司背景与中国资源的有机组合,该模式的挑战在于能否在中国目前诸多不确定因素的环境下行之有效。

药明康德做临床

2011/08/25 – 4:04 下午

李革博士在回复确认这篇文章的时候,透露出一个重要的信号,也是药明康德对媒体的姿态。WuXi’s policy is “not to comment unless there is false, incorrect information”. 

我的理解是,药明康德欢迎媒体评论和关注,只要是专业,正向,实事求是。

 

一年前与查士睿华生物科技(CRL)并购案搁浅的药明康德,此次此刻继续扩张其外包触角,伸向创新药研发的关键环节——临床试验外包服务。

寻找新增长点

“李革是在寻找外包行业新的增长点,进入临床研究和注册相关业务是必然的。”这是药明康德董事长兼CEO李革的业内好友,华医药有限公司CEO陈力对于这一消息的第一反应。

8月17日,药明康德对外发表声明,为帮助国际客户将产品引入中国,该公司计划开展临床试验外包服务业务。

始建于十年前的药明康德,最初提供化学发现(discovery Chemistry)及FTE(full-time equivalent)服务模式。由于国内培养了大批的化学专业人员,人力成本较具竞争力,对快进快出、需大量合成物的新药探索阶段而言,药明康德成为提供这类服务的最佳来源,迅速赢得了如默沙东、辉瑞、阿斯利康等全球知名制药公司的订单。

目前药明康德的主营业务集中两大环节,一为实验室服务:包括从药物发现到开发的全方位制药服务,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开发和测试服务,以及毒理服务。

二是生产服务:包括药物中间体、高效能原料药(APIs)的生产服务,细胞银行服务,细胞疗法和基于化合物和组织的产品的cGMP生产。

而创新药人体试验和注册审批外包服务市场目前的主要参与者有,跨国CRO昆泰、科文斯、爱康等,国内本土CRO泰格、凯维斯等。

就本土CRO而言,以化学服务见长,近年渐向药理、PK/ADME及毒理等领域扩展。随着药明康德落子临床研究业务,该行业价值链可谓已经到位。

订单向下的理由

李革在与投资者的一个电话中提到:“我们的客户希望能提供这类服务。发展临床外包业务将与已有的前临床进行很好对接,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服务体系。”李革对投资者和分析师强调,跨国客户对于药明康德开展临床外包的需求越来越大,“国外药厂急于通过国际多中心试验将他们的创新产品同步带到中国。”

应客户需求而延伸新的业务模式,无论对于前临床CRO还是临床CRO并不鲜见。据爱康临床研究公司高级医学总监范大超介绍,临床试验分工十分专业与缜密,一项国际性大型试验可以由多家CRO共同开展,实行不同分工。

例如,临床监察外包给爱康,实验室毒理外包给科文斯,数据管理外包给Pharmanet,IVRS(互动式语音/网络应答系统)外包给PPD;又或者在不同国家和区域操作,如中国CRO负责临床监查,而把样本分析放到印度。“这是非常普遍的做法,然而也会带来种种不方便。”范大超说。

所谓的“不方便”,据上海临床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炯解释,即为不同CRO主体之间承担研发价值链不同的环节任务,在一个大项目中容易出现操作不兼容。“因此,也有客户希望能提供一体化的服务,为了减少麻烦,把一张大单交给一家CRO公司。”张炯说。

为顺应这种变化,商业模式素以灵活著称的CRO会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客户的需求。

早有擅长药物分子设计、筛选以及化学工艺研究与放大的桑迪亚医药技术公司,因董事长兼CEO王晓川在业内建立的口碑而获得临床试验业务订单,后与专注创新药I期临床的泰格医药合作“分单”的做法。

因此,以药明康德多年来在新药研发领域建立的人脉和网络,订单向下游延伸再自然不过。

事态发展缓慢

有外媒预测,药明康德可能通过并购投资的方式发展该业务。据笔者了解,药明康德已开始在国内着手建设自己的临床试验服务部,预期在不远的将来投入运行。最近几年,药明康德一直致力于能自然延伸其业务的投资,建立临床业务部也是公司考察的对象之一。

李革谋求发展临床业务的想法在招募到高级管理人才后得以实现。今年5月,林建莹作为注册事务和临床研发副总裁加盟药明康德,此前她曾在默沙东公司担任医学总监。“尽管常年在外企工作,但我对于李革博士对于创新药开发的理念非常认同。”林建莹在DIA第三届中国年会上向笔者表示。

根据药明康德官方网站的消息,药明康德发展该业务尚未被提上日程,林也表示很多框架性的事项刚开始搭建,需要更详细的规划。

Jefferies&Company公司的股份分析师David Windley认为,事件的发展可能会很缓慢。他指出,目前药明康德主要的业务都已在公司邻近区域进行构建,临床外包服务部门可能会离核心区域更远一点。

而药明康德希望介入哪一个阶段的临床外包业务也尚不明确,李革就将业务扩展到早期临床还是后期临床的问题拒绝回答,因为这关系到公司的竞争力。

市场机遇与挑战

从研发的角度来讲,根据我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跨国企业较难在华进行药物研发的早期工作(化合物-I/II期),所参加的全球药物开发多数是从III期临床开始,因此大多为注册试验和上市后试验。

药明康德发展临床,市场机会在于:创新药研发临床试验、进口药品获许可证临床试验、进口药品注册临床试验、药物拓展新适应症临床试验、药物增加剂型临床试验以及仿制药临床试验。

据礼来制药中国研发董事总经理张彦涛介绍,一个新药的研发费用按8.73亿美元来算,其中I期临床投入1.28亿美元,II期临床为1.85亿美元,III期临床为2.35亿美元。目前CRO公司承担了1/3新药开发组织工作,其中,临床部分应该比重最大。然而有多少份额中国临床CRO能触及,仍待市场细分。

因此,药明康德从事临床外包,后期甚至是上市后临床试验不失为一个好的切入点。其优势在于:资金投入少,国际市场需求大,高品质的项目竞争少。鉴于药明康德在业内多年建立的品牌效应,对于市场开拓并不是难事。

整体医学团队的实力以及与政府注册评审部门沟通的能力将被视为重要因素。关键在于临床试验外包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毕竟这个环节是创新药的关键,涉及到众多政策法规和临床基地的实操,与非临床外包的做法不尽相同。

Windley 则认为,药明康德开始的规模会很小。李革也略微提到公司会将把重点放在“满足国内注册事务需求”的服务上,促进新药在中国市场获批。

此次药明康德进入临床外包业务也引起投资者的担忧,令人联想到与科文斯和CRL搁浅的并购案,业内对药明康德此次的举动投来更大关注。

受超出预期的制造服务推动,药明康德将全年收入预期从4亿美元上调到4.07亿美元,该公司今年第二季度收入增长达149%。

据二季度业绩透露,药明康德已为预期人民币升值5%做好预算。

Institutional Reform of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Promulgation of the Documents Regarding Review

2011/04/08 – 8:57 上午

In order to consolidate and deepen the internal institutional reform being implemented, the State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SFDA)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CDE”) has recently reviewed, approved and promulgated a corresponding supporting document of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Drug Technical Review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and has posted it on the website.

According to the introduction made by Feng Yi, Directo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Department of CDE, based on the task categorization and risk level for review and approval,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has, ,centering upon the principle of scientificity, legality, ethics, openness, impartiality and equity for technology review and approval, specified corresponding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for the review and approval of 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 Application, New Drug Application (NDA),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 (ANDA), etc., and invited the community to supervise over the operation of C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Simplify and Adjust the Original Procedures

The internal institutional reform which began in January this year significantly adjusted the main duties and internal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of CDE. As a result, the reform intensified the communications and exchanges between the review professionals in the same subject and same profession, and at the same time consciously made a scientific classification of reviews on generic drugs and innovative drugs.

Compared to existing 3,000 persons in the Center for Drug Evaluation and Research (CDER) affiliated to U.S. FDA, CDE only has 120 persons. Over the years, SFDA has been looking for a scientific review path to reasonably allocate the resources based on the grades of drug related risks, in order to resolve the great pressure on the time limit of review.

Being oriented to the value of clinical therapy, U.S. FDA established review structure and mode based on the classification of indications. “However, this mode is supported by the enormous human and material resources from FDA”, says Li Ning, former Director of U.S. FDA Statistical Review of Cardiovascular Products & Senior Director of Sanofi-Aventis Pharmaceutical Affairs and of Medical Policy.

Feng Yi says that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simplified and adjusted the original review procedures, so that the procedures and tasks of CDE became better coordinated; it also designed the new processes such as parallel review, sequential review, single-disciplinary review and simplified review, in order to speed up reviews and adjust the review strategy at the appropriate time.

Improve Various Concept in Review Procedures

According to the repor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the review tasks, based on the subject matters of applications, are divided into application for new drug 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new drug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application for registration of generic drug and 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 etc. According to the general rules of drug development, different types of review tasks adopt the appropriate review procedures respectively. With respect to applications for new drug clinical trial and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new drug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the procedures for multi-disciplinary parallel review are adopted; with respect to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chemical generic drugs, the procedures for one-department single-disciplinary review are adopted; with respect to 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s, the procedures for single-disciplinary review and the procedures for simplified review may be adopted according to the type of changes. If any multi-disciplinary issue is encountered in the varieties applying the single-disciplinary review, the procedures for sequential review may be launched; for the review tasks applying procedures for sequential review, they will also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prescribed time limit.

It shall be noted that the institutional reform established a separate department of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The depart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technical review on the pharmacology and toxicology researching material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and relevant 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ethno-medicines, natural drugs, chemical drugs and biological products; it is also responsible for the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of the applications for clinical trial and relevant supplementary applications of Class 1 to Class 2 chemical drugs and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s, ethno-medicines and Class 1 to Class 5 natural drugs, preparing a technical review report and putting forward a clear conclusion and recommendation.

In contrast, the previous review tasks in the pharmacological and toxicological aspects are allocated to the several clinical review departments responsible for different indications. “After the reform, the reviewers of a same profession have been relatively concentrated, the communications and exchanges between the reviewers of a same discipline have been intensified, the unity in the scale of review and the uniformity of review speed have been enhanced, which all substantially promoted the reasonable coordination among the staff members.” Li Ning says.

Improve Various Concept in Review Procedures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reviews and the scientificness of decision-making,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is always advocated by the Drug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and CDE of SFDA. The professionals in the new drug development industry hold the opinion that the contribution of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is that the ways and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are truly implemented.

Meanwhile,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also enhance the concept of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onto a new height.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provide that, during the crucial stage of new drug development, the applicant may apply for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with CDE concerning the major technical issues, and may also apply for communication and exchange with CDE concerning its annual R&D strategy, overall planning and layout in the process of drug development and other issues. Such exchanges will not only help companies resolve investment risk and terminate certai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rojects as early as possible, but also help to understand the overall planning in the drug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and help drug regulatory authorities reasonably deploy and distribute human resources.

With respect to the authorization and issuance of new drug technical review,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also made certain new attempts.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provide that the director of each review department shall be responsible for verifying the professional review reports and the relevant technical review report, and shall,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Director of CDE, be responsible for issuance of the technical review reports corresponding to the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It means transferring the power of issuance of the technical review report to the lower level, which is similar to the practices of U.S. FDA.” Li Ning comments.

In addition, another highlight of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is that it crystallized the “supervision” of the public and the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over the review.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provide that “the target review time limit of the review task proposed by each responsible review reporting department” must be disclosed to the applicant in advance. Moreover, the information about certain review conclusions must also be announced on the CDE’s website, particularly “the technical review report of the varieties where the materials are submitted in the form of common technical document (CTD) must be disclosed to the applicant” and “the first Overview of Drug Evaluation for new drugs on the domestic market” must be publicized to the public. These efforts will play a far-reaching significance in promoting the consistency of the scale of review and the predictability of results.

In the history of drug review in China, the Principl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first time provide that “all kinds of target review time limits of the review tasks are the important indicators to evaluat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reviews”, and also provide two fundamental principles that “the target review time limits of the review task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new drug production and marketing shall satisfy the public demand for accessing to the latest therapies” and “the target review time limits of the review tasks relating to the applications for registration of generic drugs shall satisfy the public demand for timely accessing to such type of drug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s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encouraging drug innovation” will no longer be empty words.

“CDE is an important department which evaluates the drug researching data and results by the scientific standards, norms and methods, and ensures the safety, efficacy and controllable quality of the approved marketing drugs. Each time of institutional or system reform in CDE is to make it better adaptive to the development of drug innovation trend and to better enhance the quality and efficiency of drug review.” Zhang Wei, Director of the Drug Registration Department of SFDA, comments on the recent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CDE.

Author: Mao Donglei

一个重磅炸弹的中国接力

2010/12/17 – 6:08 下午

与驻沪记者小康合作的一篇文章,Frank刚把文章修回来,增加了许多专业和关键的说法。特别提及中国的临床前试验数据还未完全被国际认可(如OECD成员国),这意味着用于全球注册目的临床前的研究将可能在国外进行,值得关注。

一个重磅炸弹的中国接力

一方面是跨国药企寻求研发外部合作的战略践行,一方面是科研院所对于基础成果转化为临床药物的渴求,两者的碰撞或将催生中国的“重磅炸弹”。

6000万美金,有望成为重磅炸弹的一项蛋白抗肿瘤药物专利,这是赛诺菲-安万特日前与上海生命科学院所开展的一项合作交易。通过签订专利与技术许可合同,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已获得上海生科院的授权,将在全球范围内进一步开发该项抗肿瘤新药物。

赛诺菲与上海生科院的合作在某种意义上,有如一场研发接力,充分体现了药物研发的全球化分工合作。在一个“重磅炸弹”可能形成路径的背后,除了凸显企业与科研院所的联盟意义,对于中国而言,随着全球药物同步开发进程的加快,需重新审视在创新链条上的角色定位,而后期临床出开发能力以及整体创新环境迫待加强与改善。

最好的时间点

“这是对我们实行合作式研发战略的最好鼓励。” 赛诺菲-安万特全球研发副总裁、亚太研发总裁江宁军难掩兴奋。两年前,赛诺菲-安万特与上海生科院签订战略合作伙伴协议,锁定在糖尿病、癌症和中枢神经系统疾病领域开展合作研究。而此次专利许可就源于双方在肿瘤领域的研究进展,是一项由上海生科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发明的蛋白抗肿瘤药物专利技术,作用机理在于阻断肿瘤的血管生成,有望治疗多种癌症,其中包括肝癌等在中国高发的癌种。

“做基础研究是个长期的过程。我们生科院对这个项目已经做了多年的基础研究工作,已有一定基础。与企业的合作,加速了开发进程。”上海生科院副院长吴家睿指出。

据了解,该药物是针对新药耙的首创新药,是癌症治疗领域的突破,该项原始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范围将涉及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这意味着如果研究获得最终成功,该成果可望成为癌症治疗领域的新的重磅炸弹。

良好的前景吸引赛诺菲-安万特下注。根据合同约定,上海生科院生化与细胞所发明的蛋白抗肿瘤药物的专利与技术授权赛诺菲-安万特公司实施, 6000万美元并不是一次性付清,而是先付一笔入门费,然后按照每一阶段的进展支付,当所有临床指标和注册完成后6000万美元全部支付完毕,之后生科院还将每年获得一定百分比的销售额提成。

事实上,这正是体现效益共享与风险共担的国际惯例。原上海生科院副院长,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甘荣兴评价说:“根据化合物的重要性,创新药的价值会随着研究上市进程的进度而梯级上升。如抗肿瘤药,一个新化学体完成临床前的价值大约在500万美元,临床I期完成的价值大约在1500~2 000万美元。最后卖给国际大型制药公司的价格有可能高达2500~5000万美元。因此,这种合作模式对于中国科研单位而言,必须运用知识产权战略,辅助那些资金来源困难的研究项目做一些早期临床研究使项目增值,既能卖得好价钱又不会卖得太早。”在他看来,此次上海生科院对项目的转让正处于一个最合适的阶段,而且在没有临床前和临床研究按数据的情况下能卖到6000万美元价格很合理。该药前期发现全部在上海生命科学院进行,专利转让后由赛诺菲-安万特进行全球开发。

“我们正在为临床试验做准备工作,包括对该生物制剂的制造和质量控制的开发以及临床前安全评价等。”据江宁军透露,从临床前到进入I期临床研究大致需要两年的时间。在进展顺利的前提下,药物的最后上市会在十年以内。

后期开发待突破

“我们科研机构擅长的是前期基础研究,现在的一个重大课题就是转化,即怎样把基础研究和应用结合起来,尽快的把基础研究成果应用到临床,这就需要与企业进行合作。而对企业而言,要实现在短时间内最有效的研发,同科研单位合作是个非常好的方式。未来大型企业与生命科学研究院所的联盟是一个必然发展方向未来”吴家睿指出。事实上,上海生科院目前已有一个20多人专业从事知识产权转让的团队,该团队人员构成都有生物医药或法律背景,全程跟踪科学家的药物发现,专门进行项目评估、申请专利及洽谈项目。

据了解,上海生科院对此项目的运作完全按照美国产学研的模式在进行,该交易也被业界视为非常传统和经典,“科学发明不等于有专利,有专利不等于能许可。首先科学发现要全球认可;第二是要拿到全球知识产权;第三是卖一个好价钱。这是一个很长的过程。”甘荣兴说。

正如江宁军所指出的:“中国科研院所前期药物筛选能力很强,而跨国公司则有后端的药物开发优势,有强大的临床研究团队,这是一个很好的合作模式。”甘荣兴相信“这种交易会越来越普遍,体现了药物创新的分工合作。”在他看来,这种交易的买家主要将集中在跨国企业,原因在于“跟整个研发水平有关,这种药物后期全球开发需要国际化运作,临床研究也是以欧美国家药品上市注册标准进行,而国企整体水平、资金、人才尤其是政策环境都远远没达到,只有跨国巨头才会有兴趣和实力将如此早期阶段的化合物收入囊中。”

对江宁军而言,目前最迫切的是推进临床前研究的GLP进程和国际有关组织的认可。由于中国的临床前试验数据还未完全被国际认可(如OECD成员国),这意味着用于全球注册目的临床前的研究将可能在国外进行,“中国早期药物发现能力、化学合成能力非常强,但是从前期到临床研究前这一阶段,与国际还存在差距。”

据透露,目前赛诺菲正同步在中国、其他亚太国家及其公司内部进行安全评价性实验,尽快推进首次人体试验是目前的重点。

江宁军认为,从临床研究的阶段来看,跨国公司不会出于成本的考虑将首次人体试验阶段放在中国操作,因为其投入与Ⅱ、Ⅲ期大规模的试验相比是非常低的,而且可供选择的国家和地区很多。

但如果中国能够更早地参与一个新药的前期研发,将更早地介入到后面的Ⅱ、Ⅲ期试验,因为整个新药开发是连贯性的。

“如果中国仅仅是参与Ⅲ期,只是入组病人,实施试验,那么中国就成了一个巨大的CRO,整个试验的核心没有带到中国,在知识层面和理念上并没有得到很大提升。在这一层面上,我们希望中国能参与全部的开发环节,这样真正意义上的新药可以完全从中国产生。”江宁军说。

据介绍,不久前升级为亚太研发中心的赛诺菲上海研发中心将调动其亚太临床资源,完全以欧美药品注册标准进行后期开发。

“中国需要在创新链条上定位角色,加强后期开发能力。如何在发达国家完成临床试验,实现数据认可和销售分成,对于那些具有独家创新品种的研发企业和科研院所来说,我们的路还有很长。”甘荣兴指出。

伦理委员会角色作用向国际靠拢

2010/11/19 – 4:52 下午

重新更新一下经报社头版编辑姚嘉修改编辑的文章,她是一个特别认真的头版编辑。这篇群访的稿子,除了上海医药临床中心那段,实质内容欠缺。

伦理委员会角色作用向国际靠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日前出台了《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下称“《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旨在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我国新药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

无章可循制约临床试验水平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然而,与国内临床试验产业快速的发展形势相比,伦理委员会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而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作为保障新药受试者权益的两个主要主体——伦理委员会和研究者,有别于仿制药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新药获益风险评估,是摆在中国伦理委员会和研究者面前的课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临床研究机构办公室主任茅益民告诉记者。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委员胡庆澧教授介绍,与国际常规不同,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附属于医院,普遍存在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

“特别在某些临床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往往就是院领导,行政色彩较浓,由此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操作规程,审查缺乏独立性,审查的法律责任不清,更缺乏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胡庆澧说。

而与美国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采取平行审查的方式不同,我国伦理委员会属于“后审”,即由企业拿到SFDA的临床批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查。伦理委员会看到国家批件,相当于吃了一颗定心丸。

“运作机制不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特别是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实践,缺乏国家政策的指导以及伦理审查操作的具体指南,从而使得伦理委员会无章可循。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及质量水平的提高。”SFDA药品注册司研究监督处处长李金菊说。

填补指南空白和完善监督体系

近年来,上述问题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重视。

003年,SFDA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赋予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及批准的重要职能。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医科大学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

2009年5月5日,SFDA发布了《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由此拉开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的序幕,对伦理委员会批件、知情同意书的核查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伦理委员缺乏操作指南及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在《指导原则》中将逐一得到解决。在《指导原则》中,对伦理委员会的目的、职责、组建要求等各项属性都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比如,在操作问题上,《指导原则》对伦理审查申请与受理程序乃至伦理审查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流程,以及具体申请需要哪一些资料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而在监督管理体的构建上,《指导原则》更是明确了SFDA对伦理委员会的评价、指导、管理职责,同时也要求各伦理委员会建立起自我监督体系。

据李金菊介绍,此次《指导原则》的制定是在我国GCP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旨在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行为以及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探索第三方机构

茅益民认为,虽然国家制定了指导原则,但各医院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科学性和受试者权益保障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因此,建立区域/中心伦理委员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科文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徐宁也认为,对于国际化和创新性程度较高的新药多中心试验或早期试验,可以尝试设立一种类似国家机构的中心伦理委员会。

“这样的话,无论在试验监督质量还是严谨性上都会有很大改善,也符合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徐宁说。

茅益民进一步表示,建立中心伦理委员会,不仅是为了避免出现各中心对同一问题因理解差异而采取不同的态度从而影响研发进程的情况,更主要的是为了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中国讲人情和关系,面对研究者是关系不错的老同事,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可能在决策中尤其是要否决一项研究时面临很大的困难。建立区域/中心伦理委员会可避免这种尴尬,保证其公正性。”茅益民说,避免伦理委员会与医院研究者、药厂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是保证伦理委员会决策公正的前提,而由政府部门或民间非盈利机构提供资金维持伦理委员会的日常运行,是避免其成为利益共同体、保证决策公正的有效手段。

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甘荣兴认为,建立第三方伦理委员会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和相应的人才储备。2009年3月,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成立了由胡庆澧牵头的独立伦理委员会,可谓是第三方伦理委员会的一次勇敢的探索。

“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关系应该是互为补充,前者执行的成分多,

后者监察责任大。”有研发人士如是表示。

你熟核酸吗?我也不熟

2010/11/19 – 4:23 下午

从医学总监到政府事务,诺华的赵戬博士一直从事与新药研发临床研究、GCP相关的工作,我也正是得到她多年的指导和帮助,开始涉足这个领域。

去年赵戬博士的工作调整,不再负责公司与临床研究有关的工作,迎接她的是一个全新的领域,诊断和疫苗。

于是,从今年2月,她跟我交流的更多是一些我从未听闻的新名词,如NAT、Ultrio检测、血液安全。

在写稿前对赵说,我一点都不熟悉核酸啊。参与整个试点工作的赵答:“我也不熟啊。”

想想之所以关注核酸,完全是因为我们之间的友谊,一起跳出临床研究,写写核酸。

因时间跨度大,同时掌握一手的内幕,稿子的故事性较强,一个产品上市会,背后却隐藏着如此之多的信息。

血筛市场启动,内外资受益

11月,随着2010年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进入实施检测和评估阶段,以及明年有望在部分省市陆续铺开,国内核酸血筛市场已正式启动。目前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申报核酸血筛试剂的6家药厂——内资的科华、达安、浩源和匹基(后被凯杰收购)以及外资的罗氏和诺华诊断等将有望在来年明显受益。

“试点”遭遇无注册产品尴尬?

近年来国内经输血感染艾滋病、肝炎的病例时有所闻,卫生管理部门日益重视用血安全,血筛必须使用核酸检测已是大势所趋。2010年初伊始,新医改提出“必须加强血液管理,保证血液安全”,《2010年医政工作要点》明确提出积极推进血站实验室集中化检测工作,逐步实施血液核酸检测试点工作,更为采供血机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做出了实质性的政策落地。

3月,卫生部下发《2010年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红头文件,计划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12个省(市)15家血站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血站核酸检测工作制度、运行机制。该试点工作标志着我国开放血筛核酸市场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对于9月25日继罗氏及浩源后第三家获得产品注册批文的诺华诊断来说,刚刚上市的Ultrio 和 Tigris两个产品的获批过程“一波三折”。据诺华诊断负责亚太地区医学和政府事务的赵戬博士介绍,“红头文件”3月份下发后卫生部发现,国内申请的试剂尚无一家厂家获得SFDA的上市许可。

核酸检测试剂迟迟未拿到市场“准入证书”有着特殊的历史原因。

由于艾滋病、肝炎等传染病主要通过血液传播,危害性极高,核酸试剂相对传统酶免试剂技术上具有速度更快、灵敏度更高的优势,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强制性要求血筛进行核酸检测。例如,日本是世界上最早在全国范围内对血液进行HBV、HCV、HIV核酸检测筛检的国家,美国则从1999年3月开始在FDA新药审核程序下使用不同的试剂进行常规血液筛检。

“核酸检测技术可大大缩短检测窗口期,但该检测技术的技术要求很高,成本也相对昂贵,因此有必要对核酸检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卫生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

由于高成本投入,有关是否上核酸的讨论由来已久,但直至今年初,国家才通过血站核酸检测试点工作逐步放开血筛核酸市场。这可谓是一次关于保障输血安全的深层探索。

监管卫生系统协调统一

据医政司相关官员介绍,试点工作从3月开始至年底结束,涉及北京、上海、广州、河北、江西、浙江等12个省市15家血液中心。共分三个阶段实施,3-5月是组织筹备阶段,由SFDA负责血液筛查核酸检测试剂审批工作,6-10月是实施检测阶段,试点单位应当使用经批准的试剂,组织开展核酸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质量。“血站开展核酸检测是一项全新的工作,由于我们地区差异大、血液检测任务重,试点工作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必须探索提高血液检测技术水平的有效方式。”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在试剂获得审批前,试点单位需要开展招标采购工作,应该选择有SFDA申请审批受理文号的试剂。然而血筛试剂到底是归口医疗器械管理还是药品管理当时并未划分清楚。根据药监局协调,药品注册司负责审批用于浆站的血筛试剂。

3月8日,SFDA发出《关于加快血源筛查用核酸诊断试剂技术审评等工作的通知》,要求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品审评中心、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对血源筛查用核酸检测试剂进行加快审评审批。

据内部人士透露,国家发急件的考虑是,卫生部有红头文件通知实施试点工作,但没有一家药厂有批文在市场应用,“要大规模运用,一定要有注册产品打开市场。” 该人士说,在保证审评质量和时效的前提下,SFDA对产品上市申请审批的现场核查尤为关注。

至此,血筛试剂最后一道行政性审批障碍已清除,内外资企业为抢注市场争分夺秒。

11月12日,国内企业科华生物发出公告称,该公司血筛试剂批文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血筛试剂审批进入“审批完毕-待制证”状态,预计两周内可获得批文。据了解,科华生物在15个试点地区中的多个省份中标,市场份额领先,前期由于缺乏文号,尚未正式对外销售。

高投入细分市场

试点之一的浙江省血液中心主任吕杭军表示,和之前纯粹科学研究不一样,这次是全国多中心、大范围的试点,对血液安全和传染病预防有着积极的作用。据吕主任介绍,12个试点省市全部是政府投入,没有增加受血者任何费用,没有提高血液的成本;第二,核酸检测是一个新的应用技术,需要检测人员在原有基础上,先有认识再去大胆实践,培训和提高;再者,血站的整个工作流程也要与之相适应。

“当然我们现在还遇到很大的问题——核酸检测的成本的确很高,这已大大突破原有设定的经费概念。”吕杭军说。

而记者在11月5 日成都举办的中国输血协会第五届输血大会上,中国输血协会的相关人士认为,核酸检测对提高血液安全确实有帮助,由于EIA“窗口期”所致的漏检概率仍然有几十万分之一,几万分之一甚至几千分之一, 虽然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为了保障每年如此数量的安全性而投入大量的人、财、物进行核酸血液筛检,似乎不太经济,然而对于受血者来说,一旦输入感染了病毒的血液,被感染的概率就是100%。因此大多数国家从人权角度考虑,仍然在经济允许的条件下开展NAT血液筛检;但成本-效益的问题也是各国家所关心的。

诺华诊断全球总裁Peter Maag告诉记者,考虑到中国市场的特殊性,根据血液样本量的大小,诺华诊断决定投放机器,购买试剂。同比国内报价高出一倍,与罗氏相比进口两家定价不会相差太大。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进口核酸检测试剂昂贵,因此有必要走国产化的道路,国产核酸检测试剂的研制时间不长,应在检测工艺、试剂的灵敏度、特异性等方面做进一步改善。相信不断提高检测灵敏度,早日研发并注册成功我国自己的NAT血液筛检用试剂是国内生物技术企业的发展目标。

随着核酸血筛在2011年开始全面推广,市场人士保守估计临床用血的血筛市场规模为12亿元左右。“必须与血站有密切合作关系才能进入这一细分领域。”相关人士说。

有市场分析人士认为,进口核酸检测试剂昂贵,因此有必要走国产化的道路,国产核酸检测试剂的研制时间不长,应在检测工艺、试剂的灵敏度、特异性等方面做进一步改善。相信不断提高检测灵敏度,早日研发并注册成功我国自己的NAT血液筛检用试剂是国内生物技术企业的发展目标。

随着核酸血筛在2011年开始全面推广,市场人士保守估计临床用血的血筛市场规模为12亿元左右。“必须与血站有密切合作关系才能进入这一细分领域。”相关人士说。

《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出台

2010/11/09 – 6:03 下午

为加强对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的指导,切实保护我国新药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日前出台《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的指导原则。

随着药物临床试验的国际化和产业化进程,在中国开展的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越来越多,然而与国内临床试验产业快速的发展形势相比,伦理委员会扮演的角色及发挥的作用与国际水平相差甚远。而在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保护的案例也时有发生。“作为保障新药受试者权益的两个主要主体——伦理委员会和研究者,有别于仿制药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新药的获益风险评估,是摆在中国伦理委员会和研究者面前的课题。”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临床研究机构办公室主任茅益民告记者。

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生命伦理委员会(IBC)委员胡庆澧教授介绍,与国际常规不同,我国的伦理委员会大多附属在医院,普遍存在审查流于形式的问题。“特别在某些临床研究机构,伦理委员会的负责人往往就是院领导,行政色彩较浓,由此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操作规程,审查缺乏独立性,审查的法律责任不清,更缺乏对伦理委员会的监督机制。”胡庆澧说。

而与美国的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采取平行审查的方式不同,我国伦理委员会属于“后审”,即由企业拿到SFDA的临床批件后再进行相关审查,伦理委员会看到国家批件,相当于吃了一颗定心丸。

“运作机制不健全,监督与管理机制尚未有效形成,特别是对于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工作实践,缺乏国家政策的指导以及一个伦理审查操作的具体指南,伦理委员会无章可循。这一系列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临床试验的科学性及质量水平的提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研究监督处处长李金菊说。

近年来,上述问题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专家学者的重视。2003年,SFDA颁布的《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赋予伦理委员会对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进行伦理审查及批准的重要职能。此后,国内各医疗机构及医科大学纷纷成立了伦理委员会,并对药物临床试验进行伦理审查。在此次《指导原则》中,对伦理委员会的目的、职责、组建要求系等各项属性都作了明确而详尽的规定。2009年5月5日, SFDA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工作方案》,由此拉开了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的复核检查工作的序幕,对伦理委员会批件、知情同意书的核查也有更为严格的规定。

据李金菊介绍,此次《指导原则》的制定是在我国GCP的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的有关规定,明确了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的目的,对伦理委员会的职责与每项工作,包括伦理委员会的组建、义务、制度建设、申请与受理程序乃至伦理审查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流程都作了清晰而详尽的规定,旨在规范伦理委员会的行为以及保护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合法权益。

值得一提的是,伦理委员缺乏操作指南及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的问题,在此次《指导原则》中逐一得到解决。如在操作问题上,《指导原则》对伦理审查申请与受理程序乃至伦理审查会议前的准备工作及会议流程,以及具体申请需要哪一些资料都作了详尽的规定。而在监督管理体的构建上,《指导原则》更是明确了SFDA对伦理委员会的评价、指导、管理职责,同时也要求各伦理委员会建立起自我监督体系。

茅益民认为,虽然国家制定了指导原则,但各医院对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科学性和受试者权益保障的理解可能会不同,建立区域/中心伦理委员会是未来的发展方向。

科文斯医药研发(北京)有限公司徐宁也认为,对于国际化和创新性程度较高的新药多中心试验或早期试验,可以尝试设立一种类似国家机构的中心伦理委员会,“这样无论在试验监督质量还是严谨性上都会有很大改善,也符合国际大多数国家的实践。”徐宁说。

茅益民进一步表示,建立中心伦理委员会不仅是为了避免在新药临床研发中各中心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理解而采取不同的态度而影响研发的进程,更主要的是保证决策的公正性。

“中国讲人情和关系,面对研究者是关系不错的老同事,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可能在决策中尤其是要否决一项研究时面临很大的困难。建立区域/中心伦理委员会可避免这种尴尬,保证其公正性。” 茅益民说,避免伦理委员会与医院研究者、药厂之间的利益相关性是保证伦理委员会决策公正的前提。由政府部门或民间非盈利机构提供资金维持伦理委员会的日常运行是避免其成为利益共同体、保证决策公正的有效手段。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主任甘荣兴认为,建立第三方伦理一需要国家政策层面的支持,二是需要有相应的人才储备。2009年3月,该中心成立了独立伦理委员会,可谓一次第三方伦理委员会的探索。

伦理委员会的作用与国家监管部门的关系应该是互为补充,前者执行的成分多, 后者监察责任大。”有研发人士如是表示。

90年代医药体制改革:山雨欲来风满楼

2010/10/26 – 10:10 上午

一份报纸,走过30年,没有什么,比坚持更重要。《医药经济报》创刊三十周年纪年策划《我们的80后》1990-1999年部分。

这十年,中国医药产业从无序到有序、从无规范向规范化转变,因此也是中国医药产业发展奠定基础的十年。随着国家高集中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医药体制改革也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该文更多是由资料整合的历史再现和评述。

在20世纪80年代末之前,全国制药企业只有几百家,中国医药工业的发展在国家调控的指挥棒之下,有着井然的秩序。
进入90年代,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推行,令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这是一个从满足基本供给,到市场逐步走向繁荣和兴旺发达的过程。
随着国家从高集中度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医药体制改革也进入发展最快的时期。

“百业经药”

“电视上活跃着各种药品广告,医院里随时可见医药代表来联系业务,推销药品。各级药材公司也在全国各地开了零售药店,药品像商品一样摆上了柜台,市场价格竞争激烈,工商、商商竞争渐进白热化。”在90年代《医药经济报》的报道中,洋溢着这样极富商业气息的表述。
中国制药业正是在这个年代步入了第一个行业整体发展的黄金期,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润空间导致各地方利益集团(主要是政府)开始大建药厂,在短短不到10年的时间之内,制药企业由原来的1000余家迅速发展到7000多家。减政放权、政企分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有、外资、合资、私有企业并存发展,实现了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则。然而在那个特殊的历史时代,在新的制高点下却隐藏着重大的危机。
其中,医药流通中的重复建设和以权经商已成为90年代医药经济最显著的现象。随着医药流通中的重复建设和权商的出现,一些地方“百业经药”,80年代多方插手医药批发业务的情况再度回潮,诱购诱销、赖账赖货愈演愈烈。
“那时候中国充斥着大量的三角债,我在90年代初做营销的前几年根本不是在做营销,几乎都在追债。”现任白云山制药总厂经营副厂长王文楚回忆起了当年的情况。在中国,“三角债”其实早在80年代中后期就开始形成,1985年中央政府开始抽紧银根后,企业账户上“应收而未收款”与“应付而未付款”的额度就大幅度上升。到1991~1992年间,“三角债”的规模曾发展到占银行信贷总额1/3的地步。

“三角债”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由于拖欠,大多数的国营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面临收不到毛收入的问题,致使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因缺乏资金而难以扩展生产;巨额的未清偿的债务拖款使企业或不能进一步向银行申请贷款,或难以申请到信贷;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债务死扣之中,每一个企业既不愿意偿债,它的债权也无法得到清偿。
1993年8月30日,《医药经济报》在头版刊发署名文章指出,“医药商品是直接关系人民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国家应专门立法予以特别管理。它不能像一般日用百货那样,搞开发经营,自由买卖”,进而提出要组织医药、卫生、工商、公安、物价、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对医药市场的综合治理,“坚决取缔非法经营药品活动,加强医药经济法规建设,使医药市场交易公开化、规范化、制度化,明确授予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医药市场的职责,解决长期以来医药市场疏于管理而导致的混乱状况,以确保广大人民用药的安全有效。”
制药经济的非理性发展也带来了良莠不齐、鱼目混珠的弊端。从一个特殊角度来说,中国制药业仿制药盛行和产品低水平重复的局面,其实正是来自于中国制药业90年代无序的自由市场竞争。

构建规制

而彼时药品监管还是由卫生部门与医药管理局负责,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监管力量相对薄弱。在我国建国后的较长时间里,由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药品规制权限。卫生部于1950年成立药政处,后于1953年改为卫生部药政司,1957年改为卫生部药政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相应地设立了药政管理处,并陆续在地、市、县设立了药政机构或专职的药政人员,统一履行药品监督管理职能。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宋华琳在《政府规制改革的成因与动力——以晚近中国药品安全规制为中心的观察》一文指出,1985年至1998年间中国药品规制的集中矛盾,在于作为规制主体的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医药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矛盾。
作为法定药品规制机构的卫生部,和作为对下属国营医药企业资产运营有直接控制权的国家医药管理局之间的矛盾以相当直观的形式表现出来。在药品企业准入、GMP的制定和实施、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权的行使、药品专营等问题上,双方都有着相当的矛盾。国家医药管理局试图去设定产品合格证,并主导GMP的实施,并在部分省市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颁布了赋予医药主管部门规制权力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获得了部分处罚权。“九龙治水”的格局,法律规范实效性的低下,使得医药领域存在着诸多长期难以解决的失范现象。药品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管理之间的矛盾依然无法避免,也存在着与工商、专利、技术监督、国家宏观经济管理部门的广泛协调问题。省级及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受到当地政府的管辖,尚需与地方政府沟通,在一定程度上难以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

“两G”认证

于此同时,1984年颁布的《药品管理法》由于某些条文已与90年代新出现的形势不相适应,要求修改的呼声越来越高。1994年卫生部药政局开始修订《药品管理法》,新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投入运作后,修改工作就转由国家局进行。为配合大法修订报道宣传,《医药经济报》在1999年6月编辑组织了一系列有关该法修订的文章,特约当时中国药科大学药事法规教研室的宋华琳、邵蓉撰写评论稿《重订“方圆”、慎改“规矩”——话说新修‘药品管理法’》、分析阐述了《药品管理法》修改的必要性、指导原则及修改意见。文章写道,“有人主张‘超前立法’,强调立法的前瞻性,主张把美国的药品立法经验悉数‘拿来’,笔者认为,这一提法有待商榷,一味追求‘完美’,反而会造成法律虚置甚至有法不依的结局。修改程序应充分体现民主性。” 中国药品监管几乎在按照美国FDA发展初期阶段的老路行走,因此也就难免发生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历史中曾经发生的一些问题。二位学者当时撰文的观点,对于大法在即将进行最新修订的今天,也有着深远的警示作用。
在1998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后,再次修订、颁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加大了对药品生产企业实施GMP认证的力度,提出强制执行GMP认证的计划。90年代末,有些厂家开始实施GMP,从那时起,政府在对药品定价时,对GMP企业实行了优质优价,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全面推进GMP创造了开局。
然而鉴于当时国情原因,90年代首轮GMP检查更侧重于对厂房、设施等硬件条件的要求,而企业为取得GMP证书,在某种程度顺应这种检查重点,管理软件方面却成为薄弱环节。
辽宁澳达制药有限公司的吕锐回忆说,当时其管理文件的编制主要参考外资企业范本,像无锡华瑞、西安杨森、天津中美史克等,这些企业的文件是经过多年不断实践反复推敲极具有先进性和科学性,所以GMP检查员对澳达据此编制的软件系统审阅起来也很满意,但随后的时间操作中问题开始暴露出来,很多内容对短期检查尚可,而在生产中长期执行并不具备足够的可行性。这一状况表露了当个时期药企在认证过程中普遍的尴尬。
对GMP宣传报道,《医药经济报》也在1998年10月份进行了系列报道,如《浅谈GMP 、GLP、GCP和 GSP》、《浅谈GMP的由来》、《浅谈GMP的经济效益》,然而这些文章只是停留在对概念和尝试性的介绍,那种对“山雨欲来风满楼”的新政影响的行业细节挖掘在90年代的报道中并未体现,这与当时整体报纸尚未引入新闻故事采写的理念有着时代的关联。
1999年7月23日,《医药经济报》头版刊登消息,发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七号令——《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八号令——《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两令”的颁布与实施,将使药品流通管理有法可依、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有章可循。
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强制推行的GMP和GSP认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将一整套质量管理规范强制性地追加给生产经营企业,并通过这种相对较高的门槛设置来减少医药企业数量、提高医药行业运行的整体质量等。两“G”的强制认证在客观效果上确实成功淘汰了一批落后的中小企业,规范了医药生产和经营的竞争行为,初步遏制了低水平重复建设的过度竞争局面,大大降低了以后中国药品质量监管的难度。与此同时,推行数年的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也将品种繁多、成分复杂的上市药品区分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两类,并根据其各自在安全有效性方面的特点进行分而治之,降低了监管难度,节省了监管成本。

地标升国标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两级标准,但是由于地方标准的存在,从而影响了药品标准的统一,造成了同一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的局面,造成有的品种疗效依据不足,有的复方制剂组方不尽合理等现象。为此从1990年代我国开始地方标准的整顿。在2001年2月28日修订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32条中规定“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从而取消了地方标准的存在。
由此,展开了一场被称为“地标转国标”的运动,相应的将原来根据地方标准获得的地方药品批准文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国家药品批准文号。评价90年代这一地标转国标的运动,邵蓉认为,由于各地各自为政、审批把握尺度不一,导致市场混乱。这种情况下统一药品审批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况且这本身就是法律修改后所要求的、必然要执行的羁束型规定,不是执法部门可以裁量的。
“尽管一些不法分子故意造假,个别管理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使“地标升国标”政策落实受到严重干扰,但其现实意义却不可忽略和被抹杀,它是我国90年代药监史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邵蓉如是表示。
在进入2000年前后,我国医药工业总产值依然快速增长。为进一步净化市场,药监执法职能加强,政府出面制定关于药品广告方面的法规,保健品退居为食字号,处方药已经不能在绝大多数媒体刊登广告,抗生素开始限售,执业药师制度建立、医疗改革等等无不影响着入世之前的中国制药行业。在即将到来的WTO时代诸多可能的深度冲击下,中国制药行业在2000年代掀起了一轮国内资本的并购重组浪潮。

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首度公开发布

2010/09/27 – 5:40 下午

SFDA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制度

“从今年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制度,积极推进药品注册审批信息公开和工作透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药品注册司司长张伟告诉记者。

9月26日SFDA发布了《2009年药品注册审批年度报告》(下称“《报告》”),这也是SFDA首次公开发布注册审批年度报告。《报告》从完善药品注册法规体系、加强药品研究过程的监管、加大技术审评科学公开透明、完成应急防控药品审批四个角度,阐述了2009年药品注册工作的重要举措。

仿创结合新局面形成

报告显示,2009年的药品注册申请受理总量为6428件,药品注册申请全年受理总量已连续3年稳定在6000~7000件左右。2009年,化药新药占化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32%,中药新药占中药批准品种总数的比例为78%。

记者发现,2009年首次出现了批准新药比率升高、重复申请降低的现象,批准一类新药12个,其中化学药品10件,生物制品2件。而重点批准的10大领域已体现出目前我国药物研发领域仿创结合的趋势。

Frost & Sullivan公司医药行业高级咨询师黄东临认为,企业应根据国内流行病学特征及临床实践,通过规范的临床研究,因地制宜地优化自身产品的方案,最终彰显产品的竞争力。

“如果仅仅为了上市申报新药的需要而敷衍完成临床研究,即使是新药最终获批上市,产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因其临床表现而最终被淘汰。”黄东临说。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张伟说,一类新药开发的创新性不仅仅体现在化学结构或制剂工艺,更需要体现在临床方案的制定以及最终药物治疗手段的优化之中,目前我国的新药审评也将逐步加大对临床价值的评估。

参与国际开发明显增加

在批准临床试验方面,报告显示我国参与全球新药研发同步研究的程度逐年加大。2009年批准的320件境外申请人的临床试验中,有132件为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申请,较2008年的40多件明显增加。

“这表明,随着跨国公司越来越多地在华建设临床后期开发中心,我国将迎来临床试验的发展机遇。”张伟说。

近年来,东亚各国都积极参与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韩国、中国台湾、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已在这个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韩国近年来在临床研究方面的表现也非常突出。9月16日在首尔举行的“2010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论坛”上,韩国药品监督管理局(KFDA)也公布该国去年参与了202件国际多中心试验,其中参与I期14件,Ⅲ期114件。

有分析认为,韩国药政当局在对新药临床研究(IND)和新药上市申请(NDA)实施分别管理后,2004~2009年在韩国进行的国际多中心临床研究激增了241%。而在这些研究中,早期临床研究的比例在逐年增长。而受限于目前的法规,我国实施的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绝大多数集中在Ⅲ期临床。

“必须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IND机制,但应当做全方位的准备,例如我们的GCP执行、受试者的保障权益、教育培训、SAE(严重不良事件)报告、第三方伦理委员会等建设都要系统考虑,才能全方面接纳。”张伟说。

此外,张伟进一步表示:“我们要有前瞻性的思考。未来3~5年内跨国企业每年有多少个创新药会进入中国,中国将有多少资金投入进行新药研发,每年将有多少个新药上市,这些都需要监管部门有一个良好的规划作为审批审评战略布局的依据,为审评队伍的扩充、审评系统的建设、研发技术的平台建设、临床试验数据收集、统计、评价和管理等做好充分准备。”

审评公正的天平

随着《报告》的正式发布,加快建立和实施我国《药品注册审批和审评质量管理规范》(下称“GRP”)的课题浮出水面。在进一步加大技术审评公开透明力度、提高技术审评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方面,从药品注册司到药品审评中心都做了更深层次的思考。

“必须加强药品注册审批机制和制度的研究和落实,尽快研究制定GRP。”张伟指出。

据长期从事国际药品注册管理法规研究的罗氏亚太区药政法规总监吕玉真介绍,药品注册司和药品审评中心在审评公开方面已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正如报告指出的,2009 年9月4日,在甲型H1N1流感疫苗审评中,首次采用了公开审评的方式,对10家企业的疫苗进行现场表决,同时将审评审批的考量及依据都挂网公示。

“这一过程充分体现了我国药品督管机构的自信,这样的公开审评无形中加强了公众对这个品种安全有效的信心。”吕玉真说。

“对于企业而言,最担心的并不是审批时限,而是审评审批机构对同类产品的尺度不一。希望审评机构能通过试点,逐步对社会公布它对某一品种各学科审查后所作的审评结论和审评报告,而不是简单地公开审评人员的名单,或发布‘批准’或‘不批准’的最后结论”。

与美国不同,我国整个药品注册审批过程是一种多机构多部门、地方和中央、分段交错的管理方式。吕玉真进一步表示,药品审评中心所承担的技术审评工作只是其中核心的一部分。相当一部分工作都需要获得SFDA下属其他机构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配合。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制定有中国特色的GRP有其特别意义。在实际工作中,如何保证部门之间的工作有效衔接和实现科学、透明的工作和沟通机制是实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药品注册工作所面临的巨大的挑战。

“要积极推进药品审评审批体制改革。一方面加强体系运行协调和质量进度监督;另一方面根据药品申报和审评审批的实际情况,优化药品注册资源配置,依法合理划分审评审批事权,充分发挥省局作用,有效减轻药品审评中心的工作量,使其在未来能够把主要精力放在新药审评上。”张伟如是表示。

Avastin上市前夜

2010/09/27 – 5:25 下午

假药风波刚刚结束,Avastin的中国上市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9月25日,罗氏公司宣布,作为中国大陆首个引入的抗肿瘤血管生成药物,Avastin(贝伐珠单抗注射液)获得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批准用于治疗结直肠癌,商品名为“安维汀”,并于近期正式登陆中国各大医院。

而罗氏要等待一些时日才能开始正式销售安维汀,因为以Avastin为名销售的假药给罗氏带来了不少麻烦。目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涉嫌的瑞安诊所和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立案调查。

就这一不良事件,罗氏方面也于25日作出书面回应,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温陈佩茜表示,罗氏强烈谴责这种置患者安危于不顾的药品造假行为,并将积极配合政府的打击假药工作。

9月26日,记者拨通了忙于危机公关的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发言人曹涌的电话。在电话里,曹涌告诉记者:“安维汀的上市手续已快走完,最晚也会在一个月之内上市中国。目前在商业渠道上,罗氏已完成铺货工作,很快就可以开始销售。”

假药暗流

据了解,Avastin治疗结直肠癌适应症的中国临床试验批件早在2005年获得,在完成I期、III期大规模临床试验后,于今年才获得SFDA的批准用于结直肠癌的治疗。由于在肿瘤和眼科领域的疗效显著,使得不少假冒药品流入市场,而这样的销售行为持续了数年之久。

由此可见,黑市销售并非并非新鲜事,而假药风波恰恰使这一存在已久的问题公之于众。记者从可靠渠道获得消息,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在临床上将Avastin用于治疗眼部疾病已有两三年时间,当事人是一名香港医生,所有药物均由香港带过境。

事发后,经罗氏公司总部和上海市药品鉴定机构分别对查获的4瓶药品的包装材料、说明书和产品品质进行鉴定,确定在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使用的、标示为罗氏公司生产、批号为B6001B01的Avastin药品为假药。

“该药成分根本没有蛋白质,说明书也是假的。”有知情人士透露。

此前,SFDA已于9月16日向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出明电,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使用Avastin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其购药渠道和药品的合法资质,密切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一经发现非法购入和非法使用Avastin的,要依法处理,并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追查药品来源。

事实上,假冒Avastin销售的现象并非是“香港医生带过来”这么简单。据了解,桂林信士达药业有限公司就一直在多个渠道出售Avastin,100mg/4ml规格的售价为2000元,400mg/16ml的为7500元。类似桂林信士达药业这样的销售商还不在少数。由此可见,假冒Avastin由来已久,并且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销售市场。

适应症之争

尽管由此事件产生的药物安全性质疑已经消解,但是长久以来针对Avastin能否用于眼科用药的口水官司仍然没有一个令人满意的结论。经过此次假药风波,由Avastin和Lucentis(兰尼单抗)引发的适应症之争也再次被热炒。

据记者了解,Avastin是已被罗氏兼并的基因泰克公司研发成功的一种重组人源化单克隆抗体。而Lucentis是同为基因泰克开发的、专用于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AMD)和视网膜静脉阻塞后黄斑水肿的治疗药物。虽然两种药品同为血管抑制剂,但是Lucentis的治疗费用比Avastin高得多,前者每针花费1593美元,后者则只需42美元。

据上海医工院研究员许关煜介绍,早在Lucentis获批之前,在美国已经对Avastin治疗眼病开展了大量由医生发起的临床试验。这自然影响了Lucentis的市场。基因泰克公司声称该药之所以昂贵,主要原因之一是在黄斑变性治疗的安全性和疗效研究中投入了巨资,所以宁可Avastin被非正规地超标签范围使用。

有眼科临床专家告诉记者,事实上,近年Avastin治疗某些眼病已经成为全球性的共同治疗策略。

2006年10月,美国国家卫生研究院下属眼科研究所拨出资金对Avastin和Lucentis治疗AMD进行比较研究(CATT),以评估相对安全性和效果。该试验将在2012年完成,届时,对于Avastin治疗眼病将会有一个比较全面和明确的结论。

而在美国眼科学会施压下,基因泰克公司同意提供Avastin,由药剂师将它配制成眼用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在国外,经常有由医院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这需要在FDA备案、经伦理委员会批准就可以进行。但目前国内没有这样的途径,没有一个公开的环境鼓励临床医生做创新性的新药开发研究。而事实上,很多新的治疗价值都是从临床实践中产生的。”有企业人士认为,如果我国设立相似的途径,可以合法保护患者和医生的权益。“这样,试验用药品就可以合法进口,有正规统一的采购渠道,管理医院的临床试验用药。”该人士说。

记者就此事联系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方称目前该局已启动一个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试验用药的监管课题。

“我们不主张在眼科使用Avastin,至于CATT试验完成后罗氏是否迫于压力开发此适应症,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关的战略。”罗氏内部人士表示。

(与驻京同事贾岩合作)